香港的政治纷争背后有很多历史原因、现实原因,最直接的起因还是特首的普选问题。我查了一下基本法和相关其他文件,把大概脉络搞清楚了。首先看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了解目前香港特首是怎么选举产生的。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200人;专业界2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00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人。
关于特首的选举产生,我们还可以看一下基本法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看到没有,中央政府确实承诺过普选,但最终目标也只是经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再进行普选,并非所谓的公民提名。无论是目前的选举委员会,还是基本法承诺的提名委员会,基本法都强调了“广泛代表性”,这其中是有相当的操作空间的。而部分香港人要求的“公民提名”完全在基本法之外。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规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规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将由普选产生。 普选的具体办法为: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符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这样的安排没有违背基本法四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这已经是香港民主很大的一个进步。但是接下来出现了占领中环的状况,香港立法会又否决了此项政改方案,普选就此彻底泡汤了。民主是一个好东西,但总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英美的民主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如果香港能够迈出第一步,实现普选,那么对内地也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一味地要求所谓的真普选,结果连本来能够得到的也失去了。“公民提名”方式的普选并不现实,不但不在基本法承诺的范围之内,中央政府也肯定无法接受。而且越是反对中央、要求真普选的声浪越大,中央对香港敌对势力的担忧也越大。因为在一国两制的宪政体制下,中央对香港的具体事务没有干涉的权力,而香港的地位虽然一直在衰落,但对中国而言依然是举足轻重的金融中心。中央不会冒险让香港政权落入敌对势力手中。
香港头顶真正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基本法的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五十年已经过去快一半了,时间不多。目前的体制能够保证香港繁荣稳定的话,五十年之后也不一定非要变,可惜港人自己错失良机。现在港人精神可嘉,尤其是年轻人对社会尚有强烈的责任感,但群体性运动往往以悲剧收场。如果能理性地表达诉求,以此为契机重启政改,呼吁更多经济改革,对香港算是最好的结局了,否则只能离最初的目标越来越远。推动社会变革需要热情,但终究还是要回归理性。以现在内地媒体对香港普天盖地的批判来推断,未来的情形恐怕并不乐观。
好像关键是候选人必须由提名委员会产生……等于候选人都是由中央指定,那具体选谁意义就不大了……我觉得有诚意的话应该允许自发提名,最后选出的人必须由中央任命就好。其实香港那么点弹丸之地,又能怎样啊,还是专心发展经济比较好吧
现在选举产生的特首在程序上也要由中央任命,但如果允许所谓“公民提名”,选出和中央立场差异太大的人,那就比较尴尬了。